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,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,实行科学、民主决策,不断提高依法决策、科学决策、集体决策水平,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是指:重大决策、干部推荐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。
第三条 实施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制度,必须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,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,提高认识,明确责任,完善机制,推动落实。
第四条 主要领导是领导班子实施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,负有直接领导责任;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。
第五条 主要领导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,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(包括范围、形式、内容、时机和扩大人员),并分别主持召开支部会、办公会等会议,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。
第六条 “重大决策”包括:高教所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;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;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;重大活动;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。
第七条 “重大事项安排”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: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;重要工作部署;党务、政务公开工作;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;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。
第八条 “大额度资金使用” 的范围: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1万元(含)以上资金支付。
第九条 “三重一大” 集体决策制度,主要通过支部会、办公会和全体大会等形式进行。
第十条 “三重一大” 集体研究的程序是:
1、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,向主要领导汇报,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。
2、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;
3、召开支部会或办公会,初步形成统一意见,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。
4、征求意见,并做好意见汇总、反馈。
5、召开支部会或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,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。
6、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,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。
第十一条 实施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,纳入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。对于不重视、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,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,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高等教育研究所
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